被告在为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时出现氨气爆炸,造成肠破裂。年4月2日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过程中,突发氨气爆炸,造成尹某某致残程度分别为七级、九级、九级。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参与度61-90%的鉴定意见,应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赔偿元。
医疗纠纷,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结肠镜,肠破裂
一.基本案情
年3月20日,原告以“间断性上腹部不适伴大便不规律5月”为主诉到被告x医院处住院治疗。年3月23日,被告在为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时出现氨气爆炸。被告与原告及家属沟通后,当天为原告行剖腹探查术+左半结肠切除术+横结肠造瘘术。
同日,被告代表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尹某某因在x医院做肠镜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需要转入x大一附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x医院全程负责,二期手术仍由x医院支付费用(各项)”。
年3月24日,原告转入x大一附院住院治疗,并于年5月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肠破裂行左半结肠切除术+横结肠造痿术后;切口感染清创缝合术后;右侧下肢肌间静脉血栓;脾脏血肿。
二.医方观点
原告的肠破裂属于手术并发症,该并发症发生与原告自身体质有关,被告对原告诊疗活动符合诊疗常规,也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同时,无论是胃镜检查、肠镜检查,还是行结肠造痿术,在术前术中都与患者及家属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明确告知了清肠药物用法及注意事项、检查过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原告及家属都表示理解并同意。且即使存在沟通瑕疵,但对原告的并发症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
原告发生肠破裂后,被告高度重视,组织全院相关专家及科室对原告进行会诊,并在当天派车及医护人员专程护送原告转诊至x大一附院进一步治疗,主动缴纳医疗费,且按双方达成的协议自觉暂付了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原告术后恢复良好。
被告应承担61%-75%的赔偿责任;被告前期给原告先行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为暂付,且已超过被告应付的部分,原告应主动退还多付费用,被告也保留要求原告返还多付款项的诉讼请求。
三.律师意见
原告认为,年9月27日,原、被告签署《协议书》一份,针对原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以及护理费、营养费等作出约定,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护理费、营养费。原告受伤是被告治疗过程中造成的,被告对此应负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属,x市x医院对被鉴定人尹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尹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作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原因力)61%-90%为宜。尹某某致残程度分别为七级、九级、九级。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行无痛电子肠镜及镜下电凝治疗过程中,突发氨气爆炸,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参与度61-90%的鉴定意见,应酌定被告承担75%的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
年4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医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某某损失元。
1.医疗纠纷:行子宫切除术时未审慎操作,致双侧输尿管损伤八级伤残。2.医疗纠纷:因火灾搬动致患者人工髋关节松动,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3.医疗纠纷: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4.医疗纠纷:行腹腔镜下直肠肿瘤切除术,造成小肠瘘,导致腹腔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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