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沟型尿道下裂手术后尿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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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7 17: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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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白某萍因左侧腰腹疼痛自年7月23日起在x市x医院泌尿外科结石科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肾盂积水;其他诊断:肾萎缩伴高血压、输尿管结石、泌尿道感染、肾结石、高血压病3级。医生给出治疗方案:先做肾穿排积液,调养40天以后做碎石手术。

经白某萍授权的亲属其儿子王某签署《肾穿刺造瘘术知情同意书》后,于7月28日进行了“左肾穿刺造瘘术”。年8月2日,王某签署(肾造瘘)引流管带管出院告知书,自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风险和不良后果,白某萍于当日带引流管出院。

白某萍于年9月14日再次到x市x医院泌尿外科结石科住院治疗。主要诊断:输尿管结石;其他诊断:肾盂积水、泌尿道感染、肾萎缩伴高血压、肾结石、肾术后、高血压病3级。经白某萍授权的亲属其儿子王某签署《输尿管软镜下钬激光碎石术知情同意书》。

后,于9月17日进行了“经尿道左侧输尿管软镜检查术、输尿管软镜下左侧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术、左侧输尿管支架植入术、输尿管狭窄内切开成形术”。术后给予一级护理。术后检查血常规正常。腹部立位片:左侧输尿管支架位置固定良好。白某萍于年9月24日出院。

白某萍因输尿管支架植入术后于年11月25日到x市x医院泌尿外科结石科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取出输尿管支架:其他诊断:泌尿道感染、高血压病3级。经白某萍签署《经尿道膀胱镜下输尿管支架拔出术知情同意书》,同日进行了“经膀胱镜下左侧输尿管支架管取出术”。白某萍当天出院。

白某萍因左侧腰腹疼痛于年1月25日到x大学x医院就诊,经输尿管多拍CT平扫(腹部)检查,检查结论:1.左肾萎缩,考虑慢性损害,请结合病史:2.左侧输尿管上段、下段结石,继发左肾积水及左侧输尿管上段积水;3.左肾结石。

白某萍自年2月22日起在x大学x医院泌尿外二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肾萎缩、左肾无功能、左输尿管结石、左肾结石、慢性输尿管炎、慢性肾盂肾炎。入院后诊疗经过(包括主要化验结果等):入院后完善检查,行手术治疗,术后恢复良好。

出院诊断:左肾结石、左输尿管结石、左肾萎缩、左肾无功能、慢性输尿管炎、慢性肾盂肾炎,肾周粘连。手术名称及伤口愈合情况:后腹腔镜下左肾切除术、肾周粘连松解术、腹腔引流术,切口愈合良好。白某萍于年2月27日出院。

二、患方观点

从年7月23日开始到年12月23日截止,原告多次去x市x医院就诊,经过住院、左肾穿刺造瘘术、经尿道输尿管镜输尿管激光碎石术等治疗,后去x医院检查,才得知左侧输尿管还存在结石,大小为0.9x0.3cm。后去x大学x医院就诊。被告在原告入院后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使原告身体和精神上受到巨大损害,经济上遭受损失。与被告协商未果,诉讼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患者白某萍是易发生结石的体质,其患泌尿系统结石已发病多年,曾多次就医,先后就医院,且其发病时间久,入我院时已出现肾功能损害,大量肾积水、泌尿系统感染,且肾脏已出现萎缩。

在制定治疗方案时考虑了保肾治疗和手术切除肾脏两种方案,但因患者是结石体质,担心左肾切除后,右肾再长结石,进而影响右肾的功能,故与患者本人及家属充分沟通后,采用了保肾治疗方案,先施行“经输尿管镜左输尿管碎石术”。

但手术中发现患者的一分部结石嵌顿于输尿管壁,如果强行取石会给输尿管造成损伤,故行左侧输尿管支架植入术,术中向家属交代病情,打通输尿管维持输尿管通畅以保护肾脏功能,并于两个月后行手术取出支架。后续行对症排石治疗。后患者到x大一院就诊,x大医院考虑后续排石治疗较复杂,故给予肾脏切除术。

我院选择保肾的治疗方案也是从对患者长远的影响考虑,治疗方案是合理的,并无不当,且符合医疗规范的,而且采取保肾的治疗方案是与患者及家属多次沟通确定的,潜在的风险和对策均告知患者及家属,患方知情并同意,我院不存在医疗过错。

四、庭审意见

1、关于白某萍的诉讼请求。白某萍提供了其在x市x医院及x大学x医院住院病历、x大学x医院医疗费票据欲加以证明。但上述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x市x医院对白某萍的诊疗行为不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诊疗规范,即不能证明x市x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违约行为。

2、关于白某萍主张x市x医院应当对其所患疾病“完全治愈”,否则即为违约的观点。首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x市x医院曾对白某萍作出“完全治愈”的承诺。其次,因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即使是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行为,也可能受到当前医疗技术水平的限制和患者自身个体差异的影响。

不能取得普通人所理解的“完全治愈”患者疾病的结果,故不能因此而简单认定医疗机构违约。医学上的“完全治愈”的标准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科学界定,不能按照普通人的一般理解而加以认定。

在白某萍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亦无法认定x市x医院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等情形即存在违约行为。综上所述,白某萍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证据不足,本院无法支持。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判决,驳回原告白某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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