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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6 15:35: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社局、扶贫办,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民政社保局、农林水务局,省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各地在开展农村贫困人口(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民政部门核实核准的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大病专项救治工作中,对罹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尘肺等大病患者优先开展救治的基础上,增加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优先救治病种,共21种大病进行优先救治。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将本地区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疾病纳入专项救治病种范围。

(一)医院和救治病种。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在原医院和救治病种的基础上,结合新增病种救治能力,重新医院和救治病种。医院医院,医院不具备诊疗条件和救治能力的,医院医院。市、医院填写“甘肃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医院申报表”(附件1),报送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由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备案。省卫生计生委委属委管医疗机构于11月10日前将申报表直接报送省卫生计生委,由省卫生计生委评估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制定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各级医院要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相关疾病诊疗指南、技术管理规范以及临床路径等,制定专项救治病种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完善日常监管机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各相关专业省、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加大对医院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适时组织开展质量监管和考核评价,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三)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各地要认真组织健康专干摸排农村贫困人口中罹患优先救治病种但尚未救治患者的相关信息,由签约的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病情评估,因人因病施策,制定科学合理的救治方案。符合“送人就医”条件的患者,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医院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专项救治的组织工作。对已接受过救治、尚未接受救治或无条件“送人就医”的大病患者,由县级医疗机构医生直接负责提供个性化、全方位、免费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一人一策”、“一病一方”帮扶措施,提高患者救治水平和生活质量。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专项救治各项优惠政策,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患者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大病保险“10元85%”报销后年累计超过元以上部分,由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全部解决,医疗救助资金不足时,由省级财政予以弥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大病患者按原有医疗救助政策予以保障。按照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农村贫困人口大病患者在省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严格实行“先看病后付费”、“一站式”即时结报。

各级卫生计生、民政、人社、扶贫部门要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取得实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救治工作,要明确医院、制订完善临床路径、组建诊疗专家组,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质控工作。民政部门要核实核准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填写汇总《甘肃省非建档立卡农村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花名册》(附件2)并及时反馈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便组织做好此类人员的专项救治工作。医保部门要确定救治病种单病种费用,完善相关医保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扶贫部门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大病患者及其家庭帮扶力度,加强专项救治工作监督和指导。

(一)加快工作进度。各地要继续做好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结合此次新增病种要求,在年11月底前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方案,并向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社厅、扶贫办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二)做好数据统计。各地要及时通过“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报送专项救治病例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各地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保证救治信息及时更新,并按月汇总报送至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省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处陆一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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